在香港的綜援戶當中,無論是本地人或是新移民,都有相當一部份人是欺騙綜援的.如何杜絕這種情況呢?解決方法就是要強制規定有工作能力的領綜援人士工作.政府可以評估有什麼人是可以工作的(不包括單親家庭,傷殘人士,長者及小童),之後由政府安排工作.這些工作不是一般的工作,也不需要是全職工作,因為在勞動市場中沒有那麼多適合的工作給綜援人士.這些工作可以是一般的義務工作轉化過來,例如幫長者收拾家居,海灘清潔甚至是在政府活動中當秩序維持員等.工作時間不需要整天,可以是星期一至五每天工作1-2小時.工作時間甚至可以自己定,但是每天都需要工作(可以有假期).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不可讓綜援戶遊手好閒,收了錢之後可以去消遣遊玩.當然,他們的工作也可以對社會作出貢獻.
如果綜援人士在一個月內未能達到一定的工作時數,該月的綜援金便會相應扣減.計算方法可以按最低工資算,例如工作時間欠了一小時,綜援便減28元.實行這些規定後政府可以在綜援內增加相關的交通津貼.當然,這些工作應盡量安排在當區實行,以使交通津貼在最低的水平.
只要實行這種措施,綜援戶便不可以再做大食懶,對社會毫無貢獻.交稅的中產也會覺得公平一點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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